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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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文翔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
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代位分割
  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
  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
  割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 施力 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
  是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資料,遵
  期陳報被繼承人施力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
  附表。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敘明本件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正確
  之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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