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煥祺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 黃正雄 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以 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並補正正確
  之訴之聲明。
二、查報被告 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 之法定代理人,依法補列
  其等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陳報其住居所。
三、提出被告張慧心、張慧慈、張慧琦之生母 陳雅莉 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報系爭3筆土地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對照表(
  各筆土地應分列),並與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比較增減之面
  積。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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