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劉文慧 被告 陳睿彬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睿彬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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