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恆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千鈺 送達代收人 黃欣怡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