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甲○○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