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4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戴士強 債務人何再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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