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南石 被告 關嘉珍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中簡字第155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出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復按,刑事案件經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訴訟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提起上訴前,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55號刑事簡易判決其犯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而終結。惟本件原告於105年1月28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蓋可稽,依首揭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