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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