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甲○○
丙○
號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8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件侵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詐欺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6日以95年度偵續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閱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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