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李應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瑞 、 陳清治 、 張倫瑛 、 張冠勳 、 黃瑞霖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30,360元(323×0.3025×2/3×220,000=00000000(以系爭土地面積約65.138坪、每坪承買價格新台幣22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