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王登元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於台中市○○區○○段551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號)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新臺幣20,950,89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65,931元×面積為317.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第一審裁判費並予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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