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新雄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被告廖柏弦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 律師
林柏劭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03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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