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李俊賢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6年1月8日經第14屆臨時董事會會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處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錫威附件:
┌────┬───────────┬───────────┐│條次│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日開始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止。│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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