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被   告  陳黃妙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妙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4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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