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黃昱銓
被   告 倫永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倫永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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