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51號原 告 張佰蓉 被 告 劉芸榛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