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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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51號
原   告  張佰蓉
被   告  劉芸榛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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