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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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宏榮
       曾繡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靜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3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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