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 蘇志權
蘇志涵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萬1,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06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