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徐乙原
徐子茵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呂定媛 被告 徐宗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6頁附表一編號4遺產內容所載「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