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建緯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