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鈞傑王柔尹許祐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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