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陳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義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貳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46,000元/平方公尺(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1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7,5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