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指定辯護人許世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9號、第6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彥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11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2月21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助庚字第1494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逃亡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9年12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