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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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97號聲請人 李素滿 相對人 劉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與相對人乙○○終止收養關係,依前開規定,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住所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