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12月底起至93年11月20日│92年12月底起至93年11月20日│││止│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66號│94年度毒偵字第6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36號│94年度訴字第136號││├───┼─────────────┼─────────────┤││日期│94年5月4日│94年5月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36號│94年度訴字第136號││├───┼─────────────┼─────────────┤││日期│94年5月26日│94年5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4月│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2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