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55號聲請人 楊正修 相對人 阮雪珍 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可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二)家事非訟程序其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有明文。
(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四)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履行同居之聲請,未載明或提供相對人阮雪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將本件聲請狀繕本翻譯成越南文資料,亦未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迭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為補正上列事項,此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