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785號
原   告  張雅君
被   告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5,453元,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
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份及本院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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