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政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顧政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顧政杰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林恒祺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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