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52號

原告 徐躍誠

被告泓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韶鴻 原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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