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52號
原告 徐躍誠
兼法定代理人 孫韶鴻 原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