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2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阮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2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5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77元,及其中新臺幣59,411元自民國
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