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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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李欣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舜琦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吳舜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8 號裁定(112.04.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495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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