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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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何凱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森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黃德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