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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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邱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地號與所附租約影本之地號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或說明不符之原因。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地號及面積,請具狀更正。
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依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款而為請求)?
四、提出苗栗通霄鎮土城段887、887-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五、提出被告 謝東曉 、 謝湷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