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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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二○○三)渝北法民初字第二四○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即一、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
二、本件訴訟費一○○○元由原告甲○○負擔。),准予認可。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於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以(二○○三)渝北法民初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准予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本案訴訟費一○○○元由原告甲○○負擔。茲該判決業經重慶市公證處以(二○○四)渝證字第三七九五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九三)核字第○三一六○三號證明書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判決書、重慶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