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八號
原告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被告宏興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逸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