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右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原名 楊雪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背信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六八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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