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欠壹萬柒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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