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峯志 、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歷次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
劉**之年籍資料。
二、請向彰化縣員林地政地事務所申調上開土地於民國103年6
月24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3年6月16
日),由被告劉峯志將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
告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收件字號:103年員
資字第062170號)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劉峯志、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