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8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吳安福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8
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如
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乙○○二人承租原告管理坐落
臺南市○○區○○段○○○○○○○○○○號國有土地,雙方於103
年10月16日訂定國有基地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國有基地
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2年9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489元,以6個月為一期,由承
租人即被告二人於每年6、12月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
自動向出租機關即原告繳納,租金調整及逾期繳納租金時應
分別依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及依「※五
、其他約定事項※」(九)所定之計算標準加計逾期違約金
。惟被告二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積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及逾期違約金未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爰依民法第421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甲○○抗辯略以:與原告簽約當時不知道是兩個人一起
簽,對原告請求租金沒有意見,願意給付一半的租金,但不
要幫被告乙○○付,希望以後自己一人與原告簽約。
四、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勤理法律事務所函及收件回執為憑,核與所述情節相符
,且為到場被告甲○○所不爭執;而被告乙○○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本
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依系爭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一項「承租人
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時,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
」之約定,被告二人對原告均負有連帶給付全部租金之責
任,至於被告二人內部如何分擔,係被告二人間之問題。
是被告甲○○辯稱只願給一半的租金云云,尚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積欠之租金138,88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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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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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租期間│欠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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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至│28,830元│自105年7月1日起│逾期繳納未滿1個│
│105/6/30││至清償日止│月者,照欠額加收│
├─────┼─────┼────────┤千分之5;但逾期2│
│105/7/1至│28,830元│自106年1月1日起│日以內繳納者,免│
│105/12/31││至清償日止│予計收;逾期繳納│
├─────┼─────┼────────┤在1個月以上未滿2│
│106/1/1至│28,830元│自106年7月1日起│個月者,照欠額加│
│106/6/30││至清償日止│收千分之10;逾期│
├─────┼─────┼────────┤繳納2個月以上未│
│106/7/1至│28,830元│自107年1月1日起│滿3個月者,照欠│
│106/12/31││至清償日止│額加收千分之15,│
├─────┼─────┼────────┤即每逾1個月,再│
│107/1/1至│23,560元│自107年6月1日起│加收千分之5,最│
│107/5/31││至清償日止│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30為限。│
├─────┼─────┼────────┼────────┤
│合計│13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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