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6年重訴字第2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45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