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7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733號聲請人 林瓊菱
送達代收人 曾正宗 投縣南投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亦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僅陳稱:「……有關事實理由等另具狀補提……」云云,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