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8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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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8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促字第8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詹嘉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翠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漢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