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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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7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EH0000000│98年5月5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鄔慧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