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53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加重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因被告乙○○係告訴人甲○○舅舅之兒子,屬4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此為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明確,並有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內政部連線全戶戶籍查詢結果3紙附卷可憑,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