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 林才誠 即緯峰工程行
林錦耀愷福 工程行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 律師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孝威 律師被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被告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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