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07號原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