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5號抗告人 李光輝 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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