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 張世增
陳亞倫 共同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則本件依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