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廷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9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馨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