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致中 原審訴訟代理人 吳彥欽 律師
洪郁雅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朋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8萬6360元,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查上訴人之聲明係對於本反訴之判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計算式:本訴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157萬5000元+反訴原告請求之103萬8555元+260萬505元+4萬7300元=526萬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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